广元市审计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审计局内部审计工作联系制度》的通知
广审办〔2021〕12号
各科室及直属单位:
《广元市审计局内部审计工作联系制度》已经局党组2021年第24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元市审计局办公室
2021年7月29日
广元市审计局内部审计工作联系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市审计局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增强审计机关的服务功能,推进内部审计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建设,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审计署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业务指导和监督的意见》(审法发〔2018〕2号)和《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广府办发〔2017〕42号)的精神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总体目标。内部审计工作联系是指市审计局领导、科室与内部审计单位结对联系,开展信息沟通、政策咨询和业务指导活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及时了解联系对象的内部审计工作动态,指导帮助解决内部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形成全员抓内部审计指导的工作格局,推动全市内部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打造广元内审工作品牌,做亮广元内审工作名片。
第二条 联系对象。市级各部门和单位、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驻广单位等,按照科室(分局、中心)审计监督职责或工作关联关系分配联系对象。
第三条 联系职责。内部审计监督指导科为内部审计联系工作的牵头科室,主要履行内部审计监督和指导工作职责,统筹协调其他相关科室(分局、中心)开展联系工作,年初向各责任科室(分局、中心)提供近期内审联系工作重点事项清单,年终收集汇总各责任科室(分局、中心)联系工作情况。
各责任科室(分局、中心)联系职责包括:(一)指导完善内审职责;(二)指导建立和完善内审制度;(三)指导开展内审工作;(四)考核评价年度内审工作;(五)总结推广内审经验。
第四条 联系方式及要求。各责任科室(分局、中心)可结合联系对象的单位性质、类型等的不同,加以探索和实践,体现联系指导工作的多样化和实效性。联系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审计“八不准”等廉政规定,不得干预联系对象的正常工作,不得提出工作需要以外的要求。联系对象应监督联系人开展工作情况,及时反映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确保联系制度落到实处。
第五条 联系成果运用。各责任科室(分局、中心)根据联系工作情况,对联系对象年度开展内审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报经告分管领导审核;内部审计监督指导科负责制定考核评价标准,并收集汇总评价结果,据实提交局党组审议,作为对联系对象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考评打分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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