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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的处罚

来源:广元市审计局 浏览量:0 发布时间: 2022-09-07 字体: [ ]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的处罚

事项版本

4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事项状态

在用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行使层级

市级

实施主体

广元市审计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基本编码

510299004000

实施主体编码

115107000084504605

实施编码

1151070000845046053510299004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5107000084504605351029900400001

行使方式

主动行使

委托部门

计划生效日期

计划取消日期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四 上午:09:00-12:00 下午:13:30-17:00 备注: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延时服务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四 时间:17:00-18:00 备注:需要提前预约;午休时间:12:00-13:30;

办理地点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玉潭路街道-50,详细地址:广广元市利州区万缘新区玉潭路50号广元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社会事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B区三楼);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839-5572202;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39-12345;


自由裁量

违法情节

处罚种类

处罚内容

1

单位有以下行为,拒不改正的:(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虚列投资完成额;()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警告

备注:对单位给予警告

2

单位和个人有以下行为,拒不改正,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虚列投资完成额;()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备注:没收单位和个人违法所得


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法规类型

条例

1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行政法规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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