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府发〔2022〕3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广元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广元国际铁路港管委会:
现将《广元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元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日
广元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重点项目在经济工作中提纲挈领、纲举目张的重要抓手作用,聚焦聚力抓项目促投资,规范有序推动重点项目加快实施,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等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市重点项目的申报确定、组织实施、协调保障、管理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重点项目,是指符合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发展规划、行业规范和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要求等,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支撑引领和导向示范作用,经市政府审定并发布的项目。
第四条 市重点项目管理遵循“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科学筛选、动态调整、协同联动、优先保障”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重点保障、条块结合、联动推进的全周期闭环管理。
第二章 项目确定
第五条 市重点项目包括:
(一)国家、省在广元境内布局的重大项目;
(二)传统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重大项目;
(三)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乡村振兴发展重大项目;
(四)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重大项目;
(五)民生、社会事业、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重大项目;
(六)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政策、投资导向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实际,每年9月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县(区)政府以及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广元国际铁路港管委会按总投资1亿元以上、年度预计投资5000万元以上、社会和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筛选申报(结转为下一年度计划竣工的重点项目除外)。按照“谁申报、谁负责”原则,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和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与市级有关部门(单位)会商会审,征求相关市领导和市级部门意见后,研究提出市重点项目建议名单。对符合条件但未申报的重点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纳入市重点项目建议名单。市重点项目建议名单按程序经市委市政府审定后印发。
第八条 市重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对因国家宏观调控、产业政策调整、市场发生变化或不可抗力等因素,或相关单位推动不力等不能正常实施的项目,由申报单位向市发展改革委书面说明情况,经审定后调整出市重点项目名单。对符合市重点项目申报要求的项目,可按程序增加列入市重点项目名单。
调整的内容包括:项目调出、调入,年度计划投资额、年度计划形象进度以及业主、项目责任单位调整等。
第九条 不符合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和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行业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用地粗放浪费、投入产出比低的项目,商业开发类房地产项目及以无关联小项目打捆形成的项目,不得列为市重点项目。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市重点项目按照加快前期、新开工、续建、竣工四个批次组织实施。加快前期项目是列入国家、省和市相关规划,对全市经济发展具有重大影响,争取2至3年内实现开工的项目;新开工重点项目是当年能够完成各项前期工作并开工建设的项目;续建重点项目是上一年度已开工并继续建设的项目;竣工重点项目是当年建成投入使用的项目。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市重点项目的综合管理、总体协调和监督检查。市重大项目推进中心具体负责重点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管理、调整、督查等工作。
第十二条 市重点项目业主作为实施主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筹措建设资金,完善前期手续,落实建设条件,加快项目实施。对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实行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对于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鼓励推行代建制。
第十三条 项目所在县(区)政府(含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项目的征地拆迁、协调调度、外部配套、安全监管、社会稳定、应急管理、要素配置等工作。
第十四条 重点项目责任单位作为组织、督促市重点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协调、服务、监管、督促所负责项目的前期工作、要素保障、项目建设、档案管理及统计入库等工作,对报送的项目信息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作为重点项目行业监管部门,分行业领域指导县(区)和相关单位做好项目谋划、储备、推进和竣工验收等工作,积极对上协调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和争取资金、政策支持。
第十六条 项目审批、要素保障部门负责指导项目业主做好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为项目审批、要素保障提供便利化服务。审批部门和市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服务中心开辟重点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绿色通道”,依照审批事项清单,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使用项目代码在线并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归集审批信息。要素保障部门加大向国、省争取力度,创新和完善市重点项目用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水电油气运和建材等方面支持政策措施。统计部门负责做好市重点项目统计入库的指导、督促工作。档案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市重点项目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组织进行验收。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完善谋划储备机制。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加强项目谋划储备,对储备项目实行滚动建库、动态管理。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且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优先列为市重点项目。每年从储备项目中筛选确定一批重点前期工作项目,明确年度目标任务,各级财政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加快推进前期工作。
第十八条 建立重大招商项目落地和推进对接机制。各级发展改革、经济合作部门加强沟通协同,会同经济和信息、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提前介入,强化服务指导,协同做好签约重大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审批(核准/备案)、建设用地报批和供应、要素配套等工作。项目成熟且符合申报条件的优先列为市重点项目。
第十九条 完善监测分析机制。项目责任单位确定专人,及时准确向市重大项目推进中心报送项目推进信息。市重大项目推进中心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并发布重点项目动态信息,每月向市委、市政府汇总报告全市重点项目建设推进情况,并向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第二十条 完善会商协调机制。实行分级分层协同联动推进,各责任单位及时全面了解掌握项目推进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及时向市重大项目推进中心反馈,市重大项目推进中心根据具体问题协调相关部门、县(区)按职能职责及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分类提请分管市领导研究推动;特别重大事项经分管市领导研究后提请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研究解决。市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重点项目困难问题会商会。
第二十一条 实行市级领导联系机制。每年在市重点项目中筛选100个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支撑作用和影响的重大项目,实行市级领导联系机制。市领导联系重大项目实行“四个一”推进机制,即:一名市领导挂帅、一个部门主抓、一套班子落实、一个方案实施。市领导联系重大项目方案由市发展改革委商市委目标绩效办提出,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第二十二条 实行预警提醒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动态掌握全市重点项目推进情况,对存在进度滞后、未按期开工等情形的项目及时向市领导专题报告,向重点项目责任单位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预警提醒。对连续三个月预警提醒仍未取得实质进展的,纳入重点项目困难问题会商会重点研究推进,并在年度项目投资工作考核中予以扣分。
第二十三条 实行现场巡查观摩考评机制。市发展改革委每季度组织召开项目投资现场流动会,由责任单位对负责的重点项目现场述职;每月开展重点项目巡礼,选择投资进度好、推进效果明显的项目由新闻媒体宣传报道,供相关单位学习借鉴,从中评选年度优秀项目在年度项目投资工作考核中予以加分。
第二十四条 完善投诉举报机制。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设立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全市重点项目相关投诉举报。
第二十五条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对于单位和个人在推进市重点项目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客观因素,未达到预期效果、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探索失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容错。可及时进行纠正的,依法依规整改到位。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六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在争取中、省预算内资金和安排本级财政资金时对重点项目进行倾斜和支持。涉及市重点项目资金筹措的有关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项目建设进度要求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第二十七条 做好市重点项目融资服务。鼓励和支持市重点项目依托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依法依规发行债券和通过上市挂牌筹集建设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市重点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以及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等方式融资。开展综合金融服务,搭建融资对接服务平台,定期发布市重点项目融资需求清单,实现常态化、高效率融资信息对接,鼓励通过成本低、期限长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为市重点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和产品,探索债贷组合、投贷联动等新模式,盘活信贷存量,拓宽市重点项目融资渠道。发挥政府投融资平台作用,鼓励国有平台公司参与和支持市重点项目建设。
第二十八条 依法优先保障市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优先利用存量土地、闲置土地。自然资源部门要做好市重点项目用地计划安排和土地报批工作,每年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应当优先满足市重点项目建设用地需要。支持单独选址的能源、交通、水利、产业等市重点项目申报列为省重点项目,以获得省用地计划指标。因未及时实施征收、拆迁、开发利用造成土地闲置浪费、粗放低效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九条 落实环评审批和监督执法正面清单,项目环评按有关规定实行豁免管理一批、承诺审批一批、加快推进一批管理。
第三十条 强化水电气等要素保障。交通、电力、供水、供气等单位,对市重点项目的物资运输、供电、供水、供气等配套条件给予支持和保障。
第六章 督导通报
第三十一条 开展“红黑榜”通报。按季度对重点项目推进情况进行量化评分排序,确定“红黑榜”名单。对第四季度进入“红榜”且在前三季度未进入过“黑榜”的,给予政策激励;对年度内“两次”及以上进入“黑榜”的进行约谈,督促查漏补缺、整改提升,取消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优秀”等级评选资格。
第三十二条 开展市重点项目督查考核。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对县(区)政府、市级部门以及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广元国际铁路港、曾家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推进市重点项目工作及成效分类进行考核。市发展改革委制订市重点项目年度目标考核办法,每季度开展市重点项目专项督查,推动存在问题整改落实,对长期整改不到位的,进行通报批评并在年度考核中扣减考核分值。
根据评估考核情况,在市重点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业主单位中评选年度项目投资工作先进集体和项目投资工作先进个人,由市委、市政府通报表扬。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府办发〔2017〕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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