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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质认价遇到审计下浮

写信时间:2024-09-05 16:12 回复时间: 2024-09-12 12:27
信件主题

认质认价遇到审计下浮
信件内容

暂估价在施工过程中,经市场询价的认定的价格。在工程竣工后,审计阶段中,是否要根据合同总价和招标控制价的比例,在认定的价格基础上等比例下浮?
回复内容

王露同志:

        您好!

        您的来信已收悉,现就咨询事项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二十九条相关规定,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在竣工结算时,经市场询价认定的原暂估价部分是否要根据合同总价和招标控制价的比例下浮,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执行。

        真诚感谢您对广元市审计局工作的支持信任!

广元市审计局

2024年9月12日

备注:信件的处理结果 (为保护网民隐私,个人基本信息不作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