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先生,您好。审计局现有行政处罚权一共八项。分别为:
1.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拖延、拒绝、阻碍检查,拒不改正的处罚。
2.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3.对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骗取国家建设资金,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4.对企业与个人骗取、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其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的处罚。
5.对企业和个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及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
6.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的处罚。
7.对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未按规定提请办理竣工决(结)算审计的处罚。
8.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政处罚。
其中,第八项行政处罚权为审计局与财政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力。
感谢您的来信,祝您生活愉快。
广元市审计局
2022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