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露同志:
您好!
您的来信已收悉,现就咨询事项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二十九条相关规定,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在竣工结算时,经市场询价认定的原暂估价部分是否要根据合同总价和招标控制价的比例下浮,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执行。
真诚感谢您对广元市审计局工作的支持信任!
广元市审计局
2024年9月12日
川公网安备 510800020002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