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广元市审计局于2024年7月9日至2024年8月20日,对广元市林业局(以下简称市林业局)管理的世界银行贷款四川长江流域上游森林生态系统恢复项目2023年度财务收支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对重要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
一、基本情况
2020年2月10日,财政部与世界银行签订四川长江流域上游森林生态系统恢复项目的《贷款协定》,贷款期为28年(含宽限期9年),我市剑阁县、旺苍县、青川县、朝天区4个项目县(区)承贷世行资金2128.13万欧元,折合人民币约1.67亿元,营造林总任务24787公顷(371805亩),项目建设期为2021年至2023年。截至2023年年底已完成营造林任务并全额提款报账,截至2024年7月已支付贷款利息及承诺费1400.91万元。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朝天区林业局、剑阁县林业局预决算编报不完整不准确。
(二)剑阁县林业局在未取得车辆编制及县财政局批复的情况下提前采购车辆。
(三)旺苍县林业局公开招标项目未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
(四)剑阁县林业局、旺苍县林业局、青川县林业局、朝天区林业局违规将河流、道路和建筑物等面积计入营造林面积。
(五)朝天区林业局未按规定在调运前对苗木进行检疫。
(六)朝天区林业局、剑阁县林业局对不符合实施方案要求的苗木验收合格。
(七)朝天区林业局、剑阁县林业局对未按方案实施的项目验收合格。
(八)青川县林业局未严格履行验收职责。
(九)剑阁县林业局、青川县林业局违规使用实有资金账户付款。
(十)旺苍县林业局超范围使用世行资金及专项资金。
(十一)青川县林业局未及时足额拨付农户造林补助。
(十二)旺苍县林业局未及时足额兑付农户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
(十三)朝天区林业局、剑阁县林业局未按合同约定支付造林工程款,旺苍县林业局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国有林森林抚育款项。
(十四)剑阁县林业局、旺苍县林业局未对苗木存活率不达标的情况及时进行处置。
(十五)朝天区林业局未验收即支付造林工程款。
(十六)剑阁县林业局、青川县林业局、朝天区林业局未按实施方案要求完成培训任务。
(十七)青川县林业局实施方案调整未按规定报省、市项目办备案。
(十八)剑阁县林业局林业资金当年使用率低,未实现当年绩效目标。
(十九)朝天区林业局未按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三、审计处理情况和建议
对上述问题,市审计局已依法出具了审计报告。对预决算编报不完整不准确的问题,要求市林业局督促相关单位今后据实编制部门决算报表,确保决算报表真实完整;对在未取得车辆编制及县财政局批复的情况下提前采购车辆、公开招标项目未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的问题,要求市林业局督促相关单位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采购工作;对违规将河流、道路和建筑物等面积计入营造林面积的问题,要求市林业局督促相关单位对造林面积进行核实清理,按要求准确统计营造林面积,对未完成既定任务的面积及时进行补植补造;对未按规定在调运前对苗木进行检疫、对不符合实施方案要求的苗木验收合格的问题,要求市林业局督促相关单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苗木质量管理;对未严格履行验收职责、对未按方案实施的项目验收合格的问题,要求市林业局督促相关单位对已完成自查验收内容进行全面复核,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规定实施项目建设,确保项目效益效果;对违规使用实有资金账户付款的问题,要求市林业局督促相关单位对实有账户资金进行清理,将尚未支出的账户资金余额及时上交财政,今后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对超范围使用世行资金及专项资金的问题,要求市林业局督促相关单位加强林业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严格控制开支,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或扩大资金使用范围;对未及时足额拨付农户造林补助、生态效益补偿、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的问题,要求市林业局督促相关单位按规定及时、足额、据实兑付农户补助补偿;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的问题,要求市林业局督促相关单位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款项;对未对苗木存活率不达标的情况及时进行处置的问题,要求市林业局督促相关单位加强对项目绩效的监督检查,对不合格小班进行补植补造;对未验收即支付造林工程款的问题,要求市林业局督促相关单位及时履行验收职责,根据验收情况处理该问题;对按实施方案要求完成培训任务的问题,要求市林业局督促相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补充完成培训任务;对实施方案调整未按规定报省、市项目办备案的问题,要求市林业局督促相关单位今后严格按程序实施项目,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对林业资金当年使用率低,未实现当年绩效目标的问题,要求市林业局督促相关单位科学编制年度预算,积极推进项目实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尽早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对按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问题,要求市林业局督促相关单位今后严格按要求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整改,具体整改结果由该单位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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