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审发〔2018〕54号
广元市审计局
关于印发《广元市本级内部审计利用外部专家服务指引(试行)》的通知
市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现将《广元市本级内部审计利用外部专家服务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广元市审计局
2018年11月28日
广元市审计局
广元市本级内部审计利用外部专家服务指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依法属于我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内部审计利用外部专家服务的行为,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单位内部审计利用外部专家服务是指,聘请在某一领域中具有专门技能、知识和经验的组织或者人员提供专业服务,并在审计活动中利用其工作结果的行为。其目的是利用专家服务,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
第三条 单位内部审计利用外部专家服务应该坚持“公开、公正、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 单位内部审计利用外部专家服务进行审计的范围包括:
(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的审计;
(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进行的审计;
(三)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的审计;
(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的审计;
(五)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的审计;
(六)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的审计;
(七)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的审计中财政财务收支部份;
(八)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需要的。
第五条 外部专家应当对其所选用的假设、方法及其工作结果负责。单位应当对利用外部专家服务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第二章 外部专家的选择
第六条 外部专家可以从本单位外部聘请,也可以在单位内部指派。单位内部审计利用外部专家服务前,应对专家的专业胜任能力进行评价,考虑其专业资质(格)、业绩(声望)等,并对其独立性、客观性进行评价,评价时应当考虑下列影响因素:
(一)外部专家与本单位之间是否存在重大利益关系;
(二)外部专家与本单位董事会、管理层是否存在密切的私人关系;
(三)外部专家与审计事项之间是否存在专业相关性;
(四)外部专家是否正在或者即将为本单位提供其他服务;
(五)其他可能影响独立性、客观性的因素。
第七条 单位选择外部专家服务,服务费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服务费未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按《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办理。
第八条 单位利用外部专家服务,应当与外部专家签订书面协议。书面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服务的目的、范围及相关责任;
(二)服务结果的预定用途;
(三)外部专家利用相关资料的范围;
(四)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五)对保密性的要求;
(六)廉洁从审及违约责任等。
第九条 外部专家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在审计工作中应遵循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依法、独立、客观地出具审计报告,报告格式规范、审计意见恰当、信息披露完整;对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外部专家服务费应当由聘请方支付。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 单位利用外部专家服务应当在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方案中明确。
第十二条 单位利用外部专家进行的审计事项,外部专家不应担任审计组长。
第十三条 主要由外部专家承担的审计事项,审计组长可指定外部专家制定审计实施方案,提交审计组长审定后实施。
第十四条 审计实施过程中,内部审计机构要在审计全过程加强对外部专家的管理,应该要求外部专家签订服务质量承诺书,做好组织、监督、协调、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单位内审机构应当对外部专家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并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如有异议,应会同外部专家重新核实。
第十六条 单位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应提及利用外部专家服务的情形。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七条 同一外部专家在同一年度,在不同单位从事的内部审计项目,或在同一单位从事的不同审计项目,在审计机关审计时,否定两次审计结论的,由审计机关予以通报并对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提出审计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 外部专家在审计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部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应当揭示而未揭示的;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提供内容不实或虚假的审计报告的;存在过失或玩忽职守的;泄露审计秘密及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二)发生违反廉政纪律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监督等部门处罚的。
(三)将聘请方委托的服务项目转包、分包给其他公司或个人的。
(四)有其他重大失误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指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各县(区)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本指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广元市审计局办公室 2018年11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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